(一)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编制林业建设总体规划、计划并组织实施;组织、指导林业执法工作。 (二)组织、指导开展植树造林、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;组织、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、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;组织、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;组织、指导商品林(包括用材林、经济林)和风景林培育和管理;组织、指导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 (三)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;监控森林资源的使用;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;管理和监督林木、运输、经营、加工;依法管理林地、林权,监督林地开发利用;调处林地、林权纠纷。 (四)组织、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、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、管理和合理利用;研究提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调整意见;管理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繁殖驯养及其(含制品)进出口工作;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。 (五)组织、协调、指导、监督森林防火工作,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;组织、指导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;组织、指导、监督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、检疫工作。 (六)研究提出林业经济发展调节意见和林业产业政策措施;依法监管林业资产;指导林业产业发展。 (七)指导林业基本建设,管理县级林业事业费、林业基金和林业专项贷款计划;监管林业资金的使用,指导林业财会工作;负责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。 (八)组织、协调林业科技、教育培训、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。 (九)指导各乡(镇、办事处)林业站的业务工作;管理、指导下设机构的工作。 (十)承担县绿化委员会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 (十一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和省、市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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