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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等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、村镇规划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、规定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(二)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、规模和发展方向,合理、高效利用城市土地,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,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城市经济协调、健康、快速发展。
(三)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;协调全县职能部门编制专项规划;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、审查和报批。
(四)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,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的评审报批工作。
(五)确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翻建的建筑物、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,并实施审批管理。
(六)负责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的综合规划,审批道、桥、涵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走向、位置、埋深、管径等。
(七)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审定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、管线工程办理核发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并实施管理。
(八)按规定负责收缴规划、审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和处理违章工程的罚没款。
(九)对城市规划、村镇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,查处违反城市规划、 村镇规划的行为。
(十)负责各乡镇申报省、市级重点镇、中州名镇的具体申报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、整理、鉴定、统计、归档和利用工作。
(十二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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